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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综〔2019〕601号
2019-06-04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综【 2019 】 601 号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民航集团、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46 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有关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安徽省财政厅

2019 年 06 月 04 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 〕 46 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 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 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 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降低后各省(区、市) 征收标准见附件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 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2 〕 17 号) 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 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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